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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上海民政 沪民规〔2024〕1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号)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